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

法律信箱:寄回退換貨 若受損廠商負擔

原文轉至: 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/12/12
讀者許先生問:
我在Yahoo!奇摩拍賣郵購LED字幕機一台,收到產品測試發現有瑕疵,與廠商聯絡後寄回,但隔天廠商回電說產品運送過程中受損,因郵局與廠商協調賠償未達共識,導致我無法取得產品,我曾寄存證信函給廠商,並向消保會申訴,但對方都不理會。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權利,程序又該如何執行?

律師侯冠全答

依我國《民法》第364條第1項規定:「買賣之物,僅指定種類者,如其物有瑕疵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。」此外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規定,如果讀者是在收到字幕機7天內,發現瑕疵並與廠商聯絡,其實可當場要求廠商無條件退貨。 

應直接另寄新品

廠商雖曾解釋,他們和與郵局另有運送糾紛一事,才無法交付其所買受的產品,但讀者依前述法條規定,本來就可要求廠商不要等運送糾紛解決,也不要等原來的字幕機修復,而是直接另寄送另一個同型號且無瑕疵的新字幕機給你。
況且,讀者是依廠商指定方式寄回產品,產品運送受損的風險,應由廠商自行負擔,非特殊情況,不該成為讀者遲遲拿不到字幕機的理由。
建議讀者若已超過《消保法》的7天「猶豫期」,無法要求廠商原價換貨,仍可依雙方買賣契約,以存證信函催告廠商於一定期間內,交付另一個新產品,若廠商拒不交付,讀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廠商交付產品,或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款。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