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

法律信箱: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無須子女同意

原文轉至: 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/12/04
讀者陳小姐問:
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一間房子與現金30萬元,但有房貸20萬元,有子女。夫妻一方已過世,生存的一方是否有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須子女同意嗎?須法院裁定分配才算數嗎?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?若子女不孝,是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比較好,還是大家協議比較好呢?
律師林俊峰答:
依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意旨,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是立法者針對丈夫或妻子對家務、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的法律上評價,所以生存的配偶無須徵求子女的同意,就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 

死亡5年內提訴訟

原則上當事人可自行協議分配剩餘財產,若分配不均或無法達成協議,才須訴請法院分配,但若其中一方死亡時,則須透過法院來分配。
若想透過訴訟解決分配爭議,要先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狀,寫明要如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,讓法院知道原告想請求多少金額,並寫清楚主張的理由以及依據,讓法院作為裁判的依據。
法院受理後,依《家事事件法》第25條規定,要先讓原告與被告進行調解,若調解不成,才審理有無財產分配的事由及如何分配財產。
這類訴訟約需半年左右,一審才會審結,因此若可坐下來好好談,當然是先自行協議比較經濟。
實務上常有父母因子女不孝而提起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訴訟,依《民法》第1030條之一規定,須在知道有財產差額之日起2年內提起訴訟,或在配偶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起,才符合法律規定。
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